2016年9月6日,被告人蒙某、吴某、张某伙同吴某(另案处理)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某镇吴某的家中,相互分工,由吴某在网上搜索公司资料;张某冒用公司老板名义给被骗公司发邮件,索要公司通讯录;吴某根据通讯录整理出公司名称、领导姓名、手机号、QQ号等,然后由蒙某复制公司董事长QQ资料、在QQ上冒充公司董事长,以安排往来款为由,先后两次骗得青岛某公司财务人员陈琳(化名)向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的两个账号共计转入14.5万元,后上述被告人通过黄某、黄某某、韦某(另案处理)等人将赃款取出。其中蒙某分得赃款4万元,吴某、张某各分得赃款2万元。
迫于压力,被告人蒙某、吴某、张某分别于2017年6月5日、4月10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相关事实。蒙某退出赃款4万元,吴某、张某各退出赃款2万元。
2017年8月3日,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蒙某、吴某、张某犯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2017年9月27日,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蒙某、吴某、张某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蒙某、吴某、张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三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考量后,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蒙某、吴某、张某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提醒: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六大陷阱”
在诈骗形式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往往表现为“六大陷阱”:物美价廉的网购陷阱、推销产品的便利陷阱、异性交友的情感陷阱、中奖信息的惊喜陷阱、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欺骗陷阱、钓鱼网站和网上银行的迷惑陷阱。
广大群众一定注意不要随意泄露个人身份信息,不要随意泄露个人银行卡账号和密码信息,更不要向所谓的“指定账户”汇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