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二手房,付了17万购房款后,竟发现房子被法院拍卖,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近日,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解除双方房屋买卖协议,被告贾某夫妇返还买方购房款17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万元。
据悉,原告许某,江西人,现已退休,2015年4月18日通过中介与被告贾某夫妇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购买其共有的位于镇江新区平昌新城宜居苑的83平米房屋一套。按照协议约定,房屋总价为19万元,许某先支付17万元,剩余的2万元房款留作房屋产权过户的押金,过户后全部结清;如有一方违约需向另一方支付总房款50%—100%作为违约金。协议签订当日,原告许某按约支付了17万元购房款,被告贾某夫妇也将大部分钥匙交付给原告。因当时该房屋没有初始房产证,双方未能办理过户手续。
许某原本以为,只要该房屋可以办理初始房产证,贾某夫妇会及时通知他办理过户手续。然而,意想不到的是,2017年2月,许某家住平昌新城的一个亲戚给他打电话,说这个房屋被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拍卖了。许某一听,急忙赶到法院核实,果然房屋已经被法院执行拍卖。2月28日,许某一怒一下将贾某夫妇起诉,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贾某夫妇返还已得房款17万元、支付违约金3万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
被告贾某夫妇,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审理查明,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在执行被告贾某夫妇其他生效案件时,将二人名下的该房屋进行司法拍卖,2017年3月1日竞拍成交。法院认为,本案中,因两被告的原因,涉案房产被法院拍卖,致使原告无法取得该房产,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房款,并按照协议约定主张违约金,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