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厅老板私设“捕鱼机”,鱼难捕钱输光,赌徒报警讨赌资,游戏厅老板最终被判刑。近日,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于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并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于某是镇江大港新区经营游艺城的老板,为了获利,2015年12月至2016年10月,他在游艺城里的一台游戏机进行改装,使其成为一台具有赌博功能的“捕鱼机”。同时,他还专门雇佣人员负责日常经营管理以及提供上下分、收退钱等服务。2016年10月的一天晚上,曹某闲来无事到游艺城玩“捕鱼机”,结果不仅将自己的3500元输光了,为了翻本还将从朋友处借来的3万余元搭了进去,输红眼的曹某找到游艺城的工作人员要求退钱遭拒。走投无路的曹某,一气之下拨打电话报警,试图让警察帮自己讨回赌资。
第二天,公安机关对该游艺城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游戏机1组,经认定“捕鱼机”具有赌博功能。案发后,被告人于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事实,承认自己从该组电子游戏机中获利34000元,并主动退还全部违法所得。曹某也因赌博被行政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于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综合其有自首、退赃等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据承办法官介绍,近年来利用改装游戏机组织赌博的违法犯罪活动较为突出,为了严厉打击此类犯罪,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有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等九种情节的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对于数量或者数额达到上述标准六倍以上的,认定为情节严重。
法官也提醒广大市民提高对各类赌博行为危害性的认识,为了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和娱乐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