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为朋友借款作担保,擅自将父亲买的小车抵押,父亲欲取回车辆遭拒。近日,我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判决被告黄某返还陈某车辆。
据悉,2016年9月14日,原告陈某花钱购买了一辆雪佛兰小型轿车,其后一直借给儿子陈某某使用。10月30日,陈某某为朋友周某向被告黄某借款作担保,未经原告陈某同意,擅自将该轿车抵押,未办理抵押手续。自10月30日起,被告黄某占有控制该轿车。2017年春节前他将该轿车开回河南老家后,再也没有开回来。后来,原告陈某得知该情况,多次向被告黄某索要车辆,均遭拒绝。无奈之下,2017年3月7日,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其车辆。
庭审中,被告黄某认可抵押时轿车行驶证在车里,车主确实是原告陈某,并认可陈某某抵押该轿车时未经原告同意。同时,黄某辩称:原告陈某的儿子陈某某以该车为周某借款作担保,现二人均未归还借款,作为债权人有权扣押车辆,不同意归还车辆。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法律规定,所有权人才有权在自己的动产上设立担保物权。原告陈某的儿子陈某某未经车主即原告同意无权将涉案轿车抵押,而且被告黄某扣留车辆的抵押方式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判决被告黄某返还原告陈某所有的雪佛兰轿车,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承办法官介绍,抵押合同有效的前提是债务人对抵押物是有权处分的,离开这个前提债务人是无权签订抵押合同的。法官提醒广大市民,财产的所有权与血缘关系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即使是儿子,如需用父亲的财产作抵押,也应征得父亲的同意。对于债权人,除非善意即不知情且有合理理由相信儿子是车主,或儿子有权处分的授权,否则无权享有抵押权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