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有不测风云,刚装修好的新房疑因小区居民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现场扑救却因消防栓损坏无法使用受阻,业主将烟花燃放者和物业公司诉至法院索赔。近日,我院受理了谢某、董某诉刘某、镇江新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
原告谢某、董某,系姚桥镇东谢村的农家夫妇。二人诉称:2016年12月24日17时23分左右,他们位于平昌新城新怡苑的新房突然发生火灾,经人报警,消防队员赶到现场扑救,但遇到消防栓损坏无法使用,房屋损失继续扩大,最终造成房屋室内装潢、家具、家用电器等财产损失初步估计4万元。另据消防部门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该起事故不排除外来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经公安部门调查,该小区居民被告刘某曾于事发当日在草地燃放烟花,时间在16时50分左右至17时05分。
另外,《镇江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禁止在草堆、草地、芦苇滩(堆)、山林等地点燃放烟花爆竹。被告新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制止被告刘某在小区草地燃放烟花爆竹从而引发火灾,而且消防设施在救火过程中无法使用造成原告损失进一步扩大,因此,被告物业管理公司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曾多次要求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均遭到拒绝。故原告将烟花燃放者刘某和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房屋失火造成的财产损失4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目前,两原告已申请对房屋发生火灾的受损程度进行鉴定,待受损房屋鉴定后,原告将再变更诉讼请求。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