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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辆奥迪Q5的曲折“执行路”
  发布时间:2017-06-06 10:08:54 打印 字号: | |

 

    近日,我院执行法官成功执行一起信用卡纠纷案,相关人员将被执行车辆一辆奥迪Q5交付法院。

    2012年8月,徐甲向工商银行新区支行申请办理了购车分期付款业务的信用卡,并以其所购车辆办理了抵押登记。但徐甲此后未按期还款,工商银行新区支行诉至我院。我院判令被告徐甲支付原告工商银行新区支行透支本息共计94885.43元。如逾期不履行,原告有权以被告徐甲抵押的苏L奥迪Q5车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被告徐甲未按期还款,原告向我院申请执行。经承办法官调查,该涉案被执行车辆一直未找到。后执行申请人工商银行提供线索称,该车辆现由另一名徐姓人员徐乙实际控制使用。

    承办法官曹涌当即赶赴徐乙所在的丹阳市某光学眼镜有限公司执行涉案车辆,但对方不肯配合。原来2014年徐甲曾向盛丙借款30万元,并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徐乙是该笔借款的实际出借人。经丹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徐甲应向盛丙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就抵押的苏L奥迪Q5车辆处理价款优先受偿。因徐甲未能按期还款,就将涉案车辆实际交付徐乙。徐乙认为欠款事实确实存在,且有法院的生效判决予以确认,故不能理解,也不肯配合。

    曹涌法官了解上述事实后,耐心向当事人作了法律释明,指出丹阳法院的判决明确盛丙是享有该车辆的抵押权,而非所有权。而工商银行和徐甲的抵押在先,而且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根据法律规定,抵押登记具有对抗效力。故徐乙应将涉案车辆交付院我院处理,待该案执行到位后,徐乙可在剩余范围内受偿。

    经过情理、法理上的释明,徐乙觉得有道理,主动配合将车辆交付法院。

责任编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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