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钱购买的车库,多年后反被开发商起诉返还。近日,我院公开开庭审理了3起关于镇江某房地产公司起诉丁卯某小区业主占有物返还纠纷的案件,判决三业主均系善意取得车库所有权,让小区业主吃了“定心丸”。
“明明是自己买的车库,可开发商硬说我非法占有,让我返还,这下有了判决,就放心了。”被告陈先生拿着法院的判决书感慨道。原来,陈先生是丁卯某小区的业主,2010年,他从中介处购买了13幢106室的房屋和13幢楼40号车库,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房子住了好几年,没想到该小区的开发商——镇江某房地产公司的工作人员,却找上家门,要求他返还无权占有的车库,陈先生认为自己是合法占有,不同意返还,被开发商一纸诉状告到了法院。
同陈先生遭遇相同的还有,该小区7幢103室的业主魏某和7幢402室的业主刘女士,他们也被分别起诉要求返还7幢楼33号和31-1号车库,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镇江某房地产公司自2002年6月经核准后,对外出售该小区住房,并出具当年的三份买卖合同证明,仅将房屋出售给涉案第三人(原业主),未将车库一同出售。而陈先生等三被告业主,都是经中介以市场价从涉案第三人处购买。在庭审中,涉案第三人均辩称当年在丁卯片区购买商品房赠与车库的现象很普遍,购买房屋时包含了车库,但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但第三人在出售房屋时,都是作为“车库主人”带领房屋中介和被告业主查勘车库状态,房屋买卖合同明确写明包含车库,并在合同签订后实际向被告业主交付了涉案车库,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三人(原业主)辩称涉案车库系从原告开发商处购买,未能提交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第三人作为无处分权人将涉案车库出卖给被告业主,被告支付了相应价款,第三人也将车库交付被告业主占有使用多年,被告业主善意取得车库的所有权,系合法占有,原告无权主张被告返还车库。对于原告由此产生的损失,原告可另案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