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我院受理了一起网络借贷案件,这是该院首次受理此类案件。
原告和被告均为某互联网金融公司的注册用户。原告系90后,住镇江新区平昌新城。被告住山东省济南市。2016年10月,原告通过该互联网金融公司平台,先后向被告提供借款12次,累计借款金额为413000元。原被告在该网络借贷平台上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为2017年3月4日。同时双方约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被告未能按期还款,故原告诉至我院。
目前,我院已受理此案。
4月7日,我院受理了一起网络借贷案件,这是该院首次受理此类案件。
原告和被告均为某互联网金融公司的注册用户。原告系90后,住镇江新区平昌新城。被告住山东省济南市。2016年10月,原告通过该互联网金融公司平台,先后向被告提供借款12次,累计借款金额为413000元。原被告在该网络借贷平台上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为2017年3月4日。同时双方约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被告未能按期还款,故原告诉至我院。
目前,我院已受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