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我院受理了一起姓名权侵权案件。原告葛某起诉被告陆某、陆某的妻子郭某、儿子陆某某以及第三人某电气公司,侵犯其姓名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原告姓名,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0元。
原告诉称,其系香港居民,在2016年7月出境时发现被司法机关限制出境。原告向有关机关查询后得知,2007年4月,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被告陆某以原告的名义设立了一人股东公司,即某电气公司。被告陆某及其子陆某某先后担任该电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陆某的妻子郭某为该电气公司的现任实际控制人,但该电气公司仍继续使用原告姓名进行登记。2015年5月,该电气公司因为一起加工合同纠纷被诉,经我院依法判决,判令该电气公司限期给付加工款并由唯一股东葛某承担连带责任。但该公司和葛某未能如期履行应尽法律义务,故我院执行部门发出执行令,限制葛某出境。
现原告葛某认为上述三名被告冒用其名义设立第三人公司,设立公司及变更登记均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权,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目前该案件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