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生效后分文不还,房屋被拍卖后住着不腾。近日,我院法官经过上门协调,成功劝说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腾空被拍卖的房屋。
朱某是新区大港街道某小区居民,2013年5月17日,朱某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还款日期及违约金。双方还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以朱某所有的位于镇江新区大港某小区201室为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原告催要借款无果诉至法院,我院判决朱某支付借款及利息共22.8万元。判决生效后,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朱某名下仅有201室这一套房产可供执行,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我院在司法拍卖网对朱某该房进行拍卖。经过三次拍卖流拍,在2015年6月,该房屋以18.3万元的价格成功变卖。
房屋被变卖后,被执行人朱某一家拒绝搬离房屋,朱某的父亲也认为自己承担了该房屋装潢费用共计3万元,应该从房屋拍卖款中扣除。见此情形,我院执行法官曹涌多次上门劝说朱某及其家人,释明法律,并告知他们针对装潢费用问题可另行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各项义务必须遵守,不能以此理由拒绝腾空房屋。曹法官还向申请执行人协商,让其承担朱某一家的部分租房费用,解决他们的临时居住问题。经过多方协调,朱某和其家人同意搬离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