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与丈夫李某多年前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子李某某。去年5月,王某与李某因性格不合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儿子随李某生活,由李某抚养。同时,王某将与李某共同所有的位于镇江新区的一套房产份额归儿子所有,王某具有居住权。虽然白纸黑字的协议写得清清楚楚,但去年11月,李某将房产的门锁更换,殴打王某并将其赶出家门,使王某失去居住权。恰逢该房产尚未过户给李某某,于是王某将李某某告上法庭,主张撤销对儿子的房产赠与。后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将自己在上述房产的占有份额约定归其儿子所有的行为属赠与行为。因王某与李某产生矛盾,情势发生变更,王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主张撤销赠与。因该房产尚未过户到李某某名下,应为权利尚未转移给李某某,现原告请求撤销其对该房产享有的产权赠与李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王某的撤销请求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