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院充分发挥司法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引领和保障功能,切实助力建设“守信者赢,失信者亏”的社会评价体系。
依法制裁违约失信行为,维护守信方的合法权益。通过审判,让失信者败诉;加强执行,健全执行威慑机制。通过依法运用强制措施、发布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限制失信人高消费等措施,全面压缩失信被执行人活动空间,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2015年,我院审理涉诚信案件580余件;通过网站、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973人次,并依法对30余名失信被执行人实施拘留,形成了强大震慑效应。
此外,我院还发挥司法引导功能,公开发布诚信典型案例,通过裁判文书上网等平台对外广泛公布,引导和提升社会各界的诚信法治意识。加强与公安、工商、银行等单位的合作,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诚信缺失人员经营活动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