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审理了一起无证经营烟草的非法经营刑事案件。被告人仲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千元,这是我院近三年来审理的第一例非法经营案件。
2015年7月,被告人仲某在无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分别从扬州市邗江区、镇江市丹徒区几家日杂商店处购进卷烟893条,价值18.6万余元,准备运至家中销售谋利。其驾车行驶至镇江市大港汽渡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江苏省烟草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定,仲某车载卷烟均为真烟。仲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为依法保护烟草规范经营制度,我院采取三项措施,打击威慑与教育预防并重。一是依据事实,酌情量刑。虽然被告人仲某归案后坦白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但情节严重,且其曾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过刑罚,合议庭综合全案各种情节,遂对被告人酌情从重处罚,强化刑罚的威慑力。二是协同各方、筑牢防线。为有效遏制此类案件的发生,我院协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烟草专卖局等部门,加强工作配合衔接,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查处力度。形成打击合力。三是拓宽渠道、普法宣传。在日常法制宣传工作中,我院将典型案例编写成司法小故事向群众发送,并通过网络、微博等新媒体平台发布,加大宣传力度,提升社会对非法经营烟草危害性的认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