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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书”不是劳动合同 起诉双倍工资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5-12-01 09:20:51 打印 字号: | |
 
    试用期内签订“聘书”,离职时要求双倍支付工资。近日,我院审理了这起劳动纠纷案件,判决用人公司支付试用期满后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2013年8月,小马应聘到一家广告公司担任网页设计师,双方于当月签订了一份“聘书”,该“聘书”就小马的职位、工资、试用期1个月等方面进行了约定,同时注明“试用期满后您将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小马于2013年9月1日正式到单位上班,公司按照“聘书”的约定,每月向小马支付4000元工资,小马一直工作到2014年6月,向公司辞职。小马认为试用期满后,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2014年底,小马向镇江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试用期满后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仲裁支持了小马的诉请。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依据《劳动合同法》,判决广告公司支付小马在试用期满后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2万元。
责任编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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