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这份“保证书”签字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15-11-14 09:06:59 打印 字号: | |
 
  张某以生意周转困难为由, 2014年8月和9月,分两次向刘某借款45万元和30万元,借期均为三个月,张某分别出具了借条。到期后,张某无力归还,在刘某的催讨下,张某出具了一份保证书,言明“所借钱款在2014年12月31日前归还,不得逾期。”但到了12月31日,张某人就不知去向了。 2015年4月15日,为讨还这75万元借款,刘某将张某及其儿子张某某告到法院。刘某除了提供张某写的借条、保证书等证据外,还向法庭提供了一份张某某在2015年1月10日签署的保证书。该保证书载明:“本人父亲张某向刘某借款75万元,但到期未还。对于该借款本人自愿作如下保证:保证一个月内归还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这份保证书,刘某要求法庭判决张某归还75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并要求张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审理中,张某某辩称,这份有他签名的“保证书”是原告制作的一份伪证。2015年1月10日晚,刘某带领多人上门讨债,对他及其家人进行威逼,在此过程中,发生肢体冲突,张某某被逼在一张白纸的上半张写下“我们不跑,十日内给答复”(被裁剪掉了),然后在下半张签下自己的名字和日期,其余内容都不是他写的,是刘某自己添加上去的,这份“保证书”是一份伪证。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张某某向法庭提供当时向公安机关报警以及警方处理时相关笔录的复印件。这些证据表明,张某某所述和公安当时的处理笔录一致。庭审调查中,刘某坚持说保证的内容是他人代写后,张某某在上面签的字。法院认为,如果张某某是出于自愿,替父亲担保,根据他的文化程度,这份保证书的内容完全可以自行书写,无须他人代笔。且综合考虑张某某与刘某的对抗程度及经济能力,在一个月内归还75万元显然不是出于其内心的真实意思。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原告刘某因不能证明所持“保证书”是债务人儿子张某某的真实意思,连带清偿的诉讼请求被法庭驳回,父亲张某所欠债务应由其本人偿还。
 
 
责任编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