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审理一起聚众淫乱案件,被告人孙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4年被告人孙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12月24日,被告人孙某通过QQ与王某联系,两人再次约定当晚在镇江新区某酒店开房发生性关系。当晚被告人登记入住该酒店,并将与王某相约开房的情况告知朋友田某和李某,表示田某和李某也可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当晚10时许,王某依约来到酒店房间,被告人孙某、田某和李某按约定顺序先后与王某发生了性关系。发生关系时,其他两人均在房间内。2015年1月21日王某在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反映情况,2015年3月1日被告人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我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组织朋友田某和李某在酒店先后与王某发生性关系,有视频截图、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对该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构成聚众淫乱罪。被告人犯罪以后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综合本案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