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家住镇江新区的陈某的驾驶证有效期到2014年9月18日,次日,陈某开车去车管所更新驾驶证,在前往车管所的路上,陈某驾车与其他车辆发生追尾,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承担全部责任。陈某向保险公司出险,并先行支付了对方车辆修理费1.2万元,自己车辆的修理费1.5万元。嗣后,陈某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陈某驾驶证有效期届,仅同意于交强险的2000元范围内予以理赔。陈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官说法:
审理中,保险公司抗辩,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条款约定,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届满,以及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这一免责条款已向陈某明确说明,故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2000元的限额内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的相关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不得驾驶机动车”的规定。而这一“违法驾驶”行为属于保险公司不负责理赔条款约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