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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无证操作受伤 业主选任过失需担责
  发布时间:2015-10-12 09:23:41 打印 字号: | |
 
  为省钱路边喊人装修,木工操作不慎切断手指,业主选任存在过失承担次要责任。日前,我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经调解业主赔偿了2.5万元。
  刘某是四川人,在镇江打工多年,一直从事非正规装潢业务。2014年3月,谢某夫妇装修新房,在装潢材料市场的路边找到刘某,双方达成协议,由刘某负责寻找油漆工、水电工等一起为谢某家的房子装修,双方约定全部工人按照人工费每天180元进行结算。
  装修的第3天,刘某在使用自己带去的电动切割机切割一块旧木材时,因操作不慎,电锯猛地向刘某右手一斜,瞬间将他的右手大拇指割断,鲜血直流。工友们见状立即将刘某送往医院救治。到医院后,医生表示可以进行断指再植手术,手术费要几万元,但也并不能保证成功。刘某考虑再三后决定放弃断指再植,并在病历上签名确认,医生于是为他的手指进行了残修处理。  
  事发后,经鉴定,刘某的伤情已构成九级伤残。刘某认为,谢某夫妇没有提供安全的施工场地,也没有提供合格的材料,事发后又没有及时救助,造成自己手指伤残,遂向两人索赔9.5万元。对此,谢某认为,刘某是水电工,并不是木工,他在没有上岗证的情况下,却使用切割瓷砖的电动切割机切割木材,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谢某夫妇与刘某之间就房屋装修达成的合意,属于承揽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工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刘某明知自己不具备相关资质,仍承接业务,应当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而谢某夫妇明知刘某是从事非正规的装璜业务,却仍然与其达成协议,因此在选任上也有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次要赔偿责任,具体的赔偿比例由法院酌情确定。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由谢某夫妇赔偿给刘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5万元。
 
责任编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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