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房子,没了房子我宁愿自杀。”近日,在我院调解室,一位准备签调解协议的中年妇女突然向法官哭诉,要杀掉被告再自杀。承办法官陈宁见状,赶紧和该妇女的朋友一起相劝,试图让她平静下来。
卖了两次的拆迁房
这位妇女姓田,来自四川,和老公来镇江多年,手里稍有积蓄,就想买套房屋居住。被告李海,没有固定职业,平日游手好闲。2010年9月,因拆迁安置,李海有资格获得平昌新城宜居苑一处70平方米房屋。随后,他就委托赵某出售该房屋。2013年3月,赵某与田女士签订卖房协议,以1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转卖给田女士,田女士付给李海先期购房款13万元。田女士满怀憧憬等待拿钥匙入住,谁知这正是自己痛苦的开始。
2015年2月,田女士偶然听说李海已把房屋转卖给其他人,她大吃一惊,赶紧到宜居苑查看。果然,房屋正在装修。李海这时也躲着不见,田女士没有办法连续三次到宜居苑房屋处要房,并打电话报警。公安机关出警后,要求双方均不得占有诉争房屋,待法院裁决后再行确定房屋的归属。于是田女士起诉到我院。
很无辜的买房者
“我们也很无辜。”购买该房屋正在装修的王祥夫妇也很无奈。原来,都已年过半百的王祥夫妇买下该房屋时,并不知道该房屋已经被李海卖掉。当法院法官带原告田女士及其律师,到房屋现场勘察时,王祥夫妇对突如其来的意外打乱了生活,甚至当场与原告争吵起来。后经法官讲完事情原委,王祥老夫妇也同情田女士遭遇,他们自愿作为第三人出庭应诉。
经法庭审理查明,2014年3月7日,被告李海与第三人王祥夫妇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以13万元价格将上述房屋转卖给王祥夫妇。同日,被告李海向第三人王祥夫妇出具9万元购房款收条一份,剩余4万元后期给付。2015年1月22日,李海委托王祥办理了钥匙领取、余款结算等入住事宜。目前,王祥夫妇实际占有该房屋。
一波三折的调解
在庭审中,田女士和王祥夫妇双方都明确表示一定要拿到房屋,互不让步。承办法官陈宁面对都是受害者的两方,只好各个商谈。由于原告几次上门,王祥夫妇也不敢再装修,生怕引发更大的矛盾和伤害。承办法官认为,该案如处理不好,原告田女士和王祥夫妇都不会善罢甘休。于是多次和他们进行调解,最终田女士和王祥夫妇同意调解,房屋归属王翔夫妇,由被告李海返还田女士购房款13万元。
然而,办案法官陈宁发现,被告李海没有正当职业,只育一女儿,老婆早年与其离婚并改嫁。李海所得卖房钱款已经全部被挥霍掉,完全是一穷二白,目前在大路镇租房居住,所租房屋也很是破旧。女儿在苏州打工,也联系不上。居委会也证明说,女儿见李海未经征求意见把拆迁房卖掉,很是生气,跟父亲关系很僵。
法官陈宁经过调查,被告李海有两个同父异母的哥哥。法官打算劝说被告的哥哥和所在居委会拿出一部分钱还,但是实地走访中,李海的哥哥两家坚决不认可,因为在房屋拆迁时,他们就放弃了房屋的权利,和李海不再来往。面对情况如此,让任何一方全部拿房,被告还款都是不现实的。
最终的解决办法
承办法官陈宁知道,虽然该案是法律问题但却是利益之争,法律裁决的结果如果达不到案结事了,就不能起很好的社会效果,必须找到一个平衡点,损失最小的平衡点。“原告和第三人都无辜,需要找平衡点,只好让无辜的人去分担损失,达到最终的利益点。”陈宁说。
在经过数次商谈,最终,原告田女士和第三人王祥夫妇做出让步,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由王祥夫妇将未付的4万元购房款一次性交付给原告田女士,另外王祥夫妇在办理完毕镇江新区平昌新城宜居苑房产过户手续当日,代替被告李海一次性向原告田女士返还购房款4万元。被告李海则 于2017年5月30日前偿还第三人王祥夫妇垫付的4万元,于2017年5月30日前返还原告田女士剩余的购房款5万元。
由于田女士心中积郁太久,签署调解协议时,放声大哭,出现了开头一幕。经过多人劝说安慰,田女士最后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并和王祥夫妇握手告别。至此,田女士拿回8万元购房款,剩余的5万元房款由被告李海在约定期限内还清。
对于此类案件,我院法官陈宁建议,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要明确房产证、房屋是否在卖方掌握下,如有房产证,可以到房产部门办预告登记后,再签合同交钱;如无房产证,建议原则上不要图便宜,不要买,风险很大,已经买了此类房的,一定要把相关合同票据拿到手,如拆迁安置协议等,以备不时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