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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人后自感身体不适离场,是否视为逃逸?
  发布时间:2015-09-19 09:09:54 打印 字号: | |
 
  驾驶私家车撞伤了人,自己感觉头晕,没有报警且离开现场去了医院,这种行为算不算弃车逃逸?近日,我院受理了这起案件。
  2015年3月1日早晨,马某驾驶私家车去吃早饭,在拐弯处发生交通事故,撞伤了行人赵某,导致赵某重伤倒地。马某撞到人后,以头晕为由离开现场就医,没有报警。路人谢某打电话给110报警,并喊来120救护车将赵某送往医院救治。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弃车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事后,马某以已为涉案车辆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保险公司拒绝赔偿。马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诉讼中,保险公司辩称,保险条款中约定,事故发生后,若驾驶员弃车逃逸,则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据此,法院最终驳回了马某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介绍,如果肇事者身体不适不是由于交通事故造成,且程度较轻,不影响其保护事故现场,若此时弃车不顾离开现场,即是以非法、不合理理由离开现场,应被认定为弃车逃逸;如果不适症状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且较为严重,完全符合交通安全法中“立即抢救受伤人员”的条件而有必要离开事故现场的,则不认定为弃车逃逸。
  本案中,从治疗情况判断,马某并无外伤,眩晕等症状系自身正常反应,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故其完全有能力也应该留在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其非但未尽法律规定的义务,还弃车不顾离开现场,故认定为弃车逃逸。马某的诉讼请求自然也被驳回了。
 
责任编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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