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法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可见,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之间构成劳务关系。
那么,对已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如何认定呢?
我国虽然一直沿用相关法规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但实践中,确实存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一般来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基本上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一定能够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只有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15年或连续工龄不满10年以上的劳动者才可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这就会导致一部分劳动者达到了退休年龄,而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养老保险规定,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年龄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可以领取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发放基础养老金,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发放一次性养老补偿金,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劳动者已达退休年龄,也符合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但其没有办理退休手续,即未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上述规定精神以上两种情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均不能认定为劳务关系,而应认定为劳动关系。该案原、被告之间应属劳动关系,被告应按照劳动关系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