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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还钱,仅凭借据够不够?
  发布时间:2015-08-29 09:16:53 打印 字号: | |
 
    借条上一共打了123万,可借钱的说只借了116万,多出来的7万是约定的利息。究竟该还多少钱呢?近日,我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最终法院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123万元借款中不超过116万元的部分予以支持。
    原告魏某诉称,因被告李某资金短缺,自己分别于2010年3月11日向李某提供借款30万元,2010年7月5日提供借款50万元,2011年9月23日提供借款25万元,2012年10月7日提供借款18万元。被告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分别出具四张借条,借条总额合计为123万元。后因被告一再拖欠还款,在原告催促下,2013年4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总借条,确认其向原告借款123万元,保证在2014年春节前还清所有借款。
    案件庭审过程中原告承认其出借的本金实为116万元,总借条中载明的123万元包含被告自愿承诺支付的7万元利息。而被告辩称,被告曾经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中,有一笔50万元的借款是被告当时准备借款时写下的,但原告未实际提供借款,被告也没有收回借条。且原告每次提供借款时,都会从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被告实际拿到手的本金是“缩水”的。被告仅认可收到其中的第一、第三和第四笔借款,并称最后一张123万元的总借条是在原告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并非被告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官要求原告提交了相应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单,查明以上四笔借款均是当天支取当天支付。据此认定,法院原告已分四次共计向被告提供借款116万元,因此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123万元借款中不超过116万元的部分法院予以支持。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单凭借条不能直接认定借款事实的实际发生,法院需在此基础上审查双方的借款合意和审查借款实际行为是否真的履行,以此来佐证借条的证据效力。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123万元,但是,庭审中原告承认认其出借的本金实为116万元,总借条中载明的123万元包含被告自愿承诺支付的7万元利息。且提供了取款凭证及打款记录等证据证明。故法院依法支持原告116万借款。对于第二笔借款,原告于2010年7月5日从某建行的存款账户、某邮政储蓄银行共取出47万,且被告在其2013年4月13出具的123万元总借条中也包含了该笔借款,故依法认定第二笔借款实际发生。但借款本金为47万元,而非50万。被告辩称总借条系在原告胁迫情况下出具,但未能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纳。
责任编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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