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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一案例被最高法院公报采用
  发布时间:2015-08-27 09:24:01 打印 字号: | |
 
    我院在审理该案中,认为未成年人的近亲属没有监护能力,亦无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本着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法院可直接指定具有承担社会救助和福利职能的民政部门担任未成年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我院依法作出判决,指定镇江市民政局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判决作出后送达给镇江市民政局,镇江市民政局已接受,并对未成年人予以妥善安置。
责任编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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