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未购买交强险的摩托车车主周某,一审被判决在交强险的限额范围内,由个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1.8万余元。
2014年12月的一天晚7时许,周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镇江新区青龙山路行驶至青龙山支路路口左转弯时,与孙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车辆损坏,两人均受伤。
事后,镇江新区交警部门认定周某负主要责任,孙某负次要责任。孙某被诊断为软组织损伤,右手腕骨折,发生医疗费2200余元。另经鉴定,孙某车辆损失为1600余元,因事故发生施救费200元。同时,事故后孙某三个月未能上班。
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予赔偿。但是,周某的二轮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故应由作为实际侵权人的周某,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原、被告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孙某医疗费、施救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的等共计1.8万余元,均由周某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