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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不予受理一起主张独生子女奖励费案件
  发布时间:2015-08-06 09:17:34 打印 字号: | |
 
    张某系镇江新区某服务公司的一名员工,2年前已于原供职单位退休。张某起诉的理由为:起诉人于2013年10月2日在某服务公司办理了退休手续。根据镇江市人民政府镇政发(2009)93号《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退休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公司应给付起诉人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3000元。起诉人多次要求向公司给付,但是被告均予以拒绝。故诉至法院。
    职工能否就独生子女一次性奖励费起诉单位?法院经审查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即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独生子女奖励费系政府为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一种奖励措施,是否支付与付出劳动无直接关联,即要求支付独生子女奖励费不是因履行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发涩发生的纠纷,所以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范畴。张某要求企业支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因此,裁定不予受理。
 
责任编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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