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是一家公司的驾驶员,2015年2月16日,马某按照公司的要求送人去车站,回来的路上,不慎与一辆奔驰车相撞,交警部门认定马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承担奔驰车修理费2万多元。事后,马某出险,保险公司进行了赔偿。几天后,公司给了马某一张辞退通知,把马某开除了。马某一气之下把公司告上了法庭,认为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赔偿。
承办法官表示,审理中,公司辩称马某作为驾驶员,违反了国家的交通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符合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马某则认为,撞了奔驰车的损失2万多元已经由保险公司全部理赔,公司没有受到重大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最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行为,作为居于相对强势地位的用人单位来说,按照规章制度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秉承相当审慎的态度,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本案中用人单位既然依据规章制度中“疏忽工作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的”,要被给予解除合同的处分,那么就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来执行,事实上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已由保险公司理赔,不符合公司所称的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所以公司的开除行为违法,应当向马某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