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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单位借款未还,属民间借贷吗?
  发布时间:2015-08-08 09:08:09 打印 字号: | |
 
  2014年7月及8月,原告公司销售部员工李某为落实该公司在郑州、洛阳的项目任务等,填写公司借款单,分别借款5000元、7000元,该两张单据均有公司部门主管、分管领导及财务领导签字。原告公司称,李某借款后经多次催促仍未归还,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其返还上述借款等。而李某则称,其差旅发票分别通过邮寄、交由同事代其办理报销事宜,目前其与公司既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也不欠公司借款。该案审理中,李某向法院邮寄了两份录音的文字资料,用以证明其已经将出差票据交给同事代办报销事宜。可公司对该证据并不予认可,并称李某没有将借款用于出差,也没有将票据交回公司冲账。后公司催要借款未果,遂将员工告上法庭要求其归还。
  承办法官认为,根据原告公司提交的借款单及庭审情况来看,李某借款时确系公司销售部员工,且在借款用途一栏载明用于出差,执行公司在银川、贵阳的项目落实,公司虽认为其并未将借款用于出差,但对此却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而从借款单的内容来看,李某是受公司委派,向公司预借款项用于出差,是职务行为,其与单位间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对此类纠纷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李某出差后,若未及时报销冲账与公司发生纠纷,应由该公司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故裁定驳回公司的起诉。  
 
责任编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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