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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不缴纳社保,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15-07-18 09:05:29 打印 字号: | |
 
  公司和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不交社会保险,每个月补贴400元。合同期限未到,员工辞职并要求公司替其补缴社保金,法院的判决结果是怎样的呢?
  2013年10月,某化妆品品牌专卖店营业员刘女士根据劳动合同约定,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同时,刘女士还与公司签署了一份承诺书,表示因其自行交纳社会保险(自由职业),无需公司办理社会保险,但要求公司每月发放社保补贴400元。2015年3月,刘女士提出辞职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保金,获得支持。公司补缴后要求刘女士返还社保补贴,并按照约定双倍赔偿。
  庭审中,刘女士说,当初自己求职处于弱势,是被迫在公司不予缴金的承诺书上签的字,要求法院认同该承诺书并非出于被告自愿和真实意思表示,为霸王条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以直接支付劳动者现金补贴的形式逃避缴费义务的行为,阻碍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发展,法律明令禁止该种行为。双方签订的承诺书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鉴于刘女士已通过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因此公司要求返还社保补贴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至于公司要求刘女士按照约定支付双倍赔偿的诉请,由于双方承诺书约定无效,且刘女士并无过错,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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