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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裁定一撤销缓刑案件
  发布时间:2015-06-17 09:40:37 打印 字号: | |
 
    李某某被我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而李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一直未向服刑所在地湖北利川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至今已脱离监管三个月,利川市司法局遂书面建议法院撤销对罪犯李某某的缓刑。
    经审理查明,法院作出判决后,当日即以书面形式向其告知法律及社区矫正相关规定,也签写了保证书,保证其按时到社区矫正部门报到办理登记手续,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但李某某未按规定时间到司法局报到并接受社区矫正,已脱离监管三月有余。
    法院认为,罪犯李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且脱离监管三个月,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应当对其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责任编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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