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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审理一起妨害公务案件
  发布时间:2015-06-15 09:00:22 打印 字号: | |
 
    曾因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拘留后不知悔改,又于酒后到某足疗店消费拒付费用,民警出警再动粗袭警,不仅拳击还被锁喉。近日,这名男子一审被我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3个月。
    2015年3月18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周某酒后到镇江新区大港银山鑫城某足疗店进行消费后,却拒付足疗费用。并因此与店内工作人员黄某、姚某发生争执,黄某随即报警。辅警朱某赶至现场后,被告人企图逃跑,采取拳击、脚踢等方式殴打黄某与姚某。朱某见状上前制止,被告人又采取拳击、用物品砸等方式殴打朱某,造成朱某右手、姚某面部、黄某面部和右膝不同程度受伤,店内艺光牌消防灯、收银台、灯箱及工艺品等财物损坏。
    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大港派出所民警刘某、辅警王某接警后赶至现场,口头传唤被告人至派出所接受处理。被告人不仅在行驶的警车上采取拳击、锁喉等方式殴打民警刘某面部,而且在大港派出所信息采集室内,拳击辅警杨某、王某某,至杨某右臂、王某某面部不同程度受伤。
    经鉴定黄某、杨某、王某某的损伤均属轻微伤,受损的艺光牌消防灯、收银台、灯箱及工艺品等财物价值815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曾因寻衅滋事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行政拘留5日,现又酒后滋事,在被传唤至派出所处理的过程中以暴力方法阻碍执行公务,致两位辅警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了谅解。后法庭综合本案各种情节,最终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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