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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法官独立签发裁判文书
  发布时间:2015-06-11 09:21:02 打印 字号: | |
 
    我院规定简易程序案件的判决书、调解书、准予撤诉裁定书由主审法官签发,不须报庭长、院领导签批。除重大疑难、重审再审案件外,普通程序案件的调解书、准予撤诉裁定书以及授权范围内的判决书由审判长签发,例如离婚案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实及适用法律无争议的借款合同、银行卡、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均可由合议庭审判长签发。同时,我院还相应地建立起了主审法官质效跟踪评估机制,每月对法官的各项审判质效指标进行综合分析,发现问题的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责任编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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