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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公司能否行使留置权
  发布时间:2015-06-27 06:54:15 打印 字号: | |

  2013年11月,某橡胶制品厂联系某物流公司,约定物流公司为其运送生产的橡胶制品,物流公司按橡胶厂的指示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清点数量和规格确认后,带回收货方的收条给橡胶厂进行结算,但未提及何时支付运费。
  至2014年9月,橡胶厂在陆续支付了运费3.12万元后,仍有2.09万元未结清,其间物流公司多次向橡胶厂要求支付运费,橡胶厂以年底统一结算为由拒绝。2014年12月,物流公司将橡胶厂的一批价值3.6万余元的货物在运输途中留置,为此橡胶厂诉至我院,要求返还被留置的货物。
  庭审中,物流公司辩称,虽未约定支付运费的时间,但可以认定债权已届清偿期,行使留置权符合法律规定。
  承办法官介绍,该案的争议焦点就是物流公司能否行使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其承担的义务或者合同的特殊约定相抵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运输公司承担的合同义务即须安全、及时按指定时间、地点将货物送给收货方,此外双方还有关于将收货方的收条交给橡胶厂才能结算的特殊约定。故物流公司应依约将货交给收货人,并清点完毕确认后将收条送交橡胶厂,若贸然行使留置权,必然影响收货人的权益,可能造成损失。物流公司的行为既与其承担的合同义务相抵触,又违反了合同的特殊约定,所以物流公司所谓的留置权不能成立。故法院判决物流公司返还被留置的货物给橡胶厂。

   

   

责任编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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