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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公开审理一涉毒案件
  发布时间:2015-06-26 09:46:23 打印 字号: | |
 
    庭审中,被告人赵某某供述称多年前不幸遭遇车祸却无钱治疗,留下严重后遗症,为了缓解痛苦其有长达10年的吸毒史并多次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及强制隔离戒毒。为了筹集治病钱,赵某某于2014年10月开始贩卖了3次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56余克。2014年年底,公安民警接群众报警称赵某某吸食毒品,被抓获后,跟随民警至公安机关并主动供述了未被掌握贩卖毒品的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最终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承办法官吴强表示,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的,依法应当判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可见我国对于毒品犯罪从严打击的精神,被告人赵某某走上贩卖毒品的道路既有内部原因又有外部原因,其个人经历虽然值得我们同情,但是毒品不仅腐蚀吸毒人员的身体,更腐蚀了整个社会的健康,危害了社会秩序,是值得大家深刻警醒的。
 
责任编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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