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年底,从江西来镇的民工邓某在新区某建筑工地劳作期间不慎受伤,便将施工单位起诉至我院,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要求施工单位给付邓某赔偿款共计17万元。被告施工单位态度蛮横,以各种理由拒付,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而申请人邓某在受伤后失去了经济来源,不仅生活困难,也拖欠医院一大笔治疗费用。
曹涌法官得知邓某急需拿到执行款治病,便将该涉民生案件列为重点关注案件,力争早日执行到位。被执行单位在镇江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注册地远在宁波,邓某又无法提供其有价值的财产线索。承办法官便直接赶赴宁波,前往多家银行调查后,终于发现一账户的余款较多,却被告知该账户已被安徽某法院冻结,只能进行轮候冻结。
期间,邓某由于没钱治疗,病情不稳,只能拄拐活动。承办法官急在心里,多次与安徽某法院联系,当得知被执行人在安徽的案件和解后,又积极协调安徽法院尽快解除了账户冻结,随后便马不停蹄地赶往宁波划拨执行款,至此才将执行款发放给邓某,便出现了本文开头的那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