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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电子送达遂民愿
  发布时间:2015-04-15 09:33:42 打印 字号: | |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我院为了破解送达难问题,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审执效率,尝试电子送达。
    传统模式的送达方式,常常需要当事人前来法院领取诉讼材料或法院邮寄送达,若遇到当事人外出或无常驻地址的,送达难的问题便凸显出来。而今年2月4日施行的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35条更明确了,“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近日,我院受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被告承租人赵某在新区一企业上班,被单位派驻在外长达半年多,不仅拖欠了几个月的房租,水电费也是由原告承租人刘某垫付的,刘某找不到赵某,便起诉到法院。承办法官联系赵某后得知,赵某被单位长期派驻在外从事房屋外结构施工,居所不固定,不能提供有效的邮寄送达地址,更无法回镇拿应诉材料,考虑到这一特殊情况,在征得赵某同意后,将诉讼材料扫描,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到赵某的邮箱,赵某也确认收悉。
    “之前为了协助法院送达,去被告单位找过,去他朋友那也找过,甚至都想去省外找他,还是法院有办法啊,真真切切地为老百姓司法,为我们群众着想啊!”原告在得知法院通过电子邮件成功送达后,高兴地对承办法官说。
责任编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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