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同时负有对待给付义务,都怠于履行,导致情势发生显著变化,可能致使双方利益失衡,引发了纠纷,近日,我院就审理了一起发生在兄弟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张大和张二是兄弟,2000年,张大生意失败,赔了包括房子在内的大部分财产,便寄居在弟弟张二家。半年后,张二买了新房后,举家迁出,张大继续居住在这个房子里一直到2003年。
2003年,双方达成简单的房屋买卖协议,但未约定相关交易细节,即张二以16万元将张大目前寄居的房屋卖给他。2006年10月10日,张大将部分购房款9万元交给张二,同时也拿到了收条。其后,张大未付余款,张二也未协助办理过户登记,直到2012年下半年,房屋所在地段改造,房价大涨,张二提出重新议定购房协议,遭到张大拒绝,直至张大将张二诉至法院,要求在补交房款后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我院受理案件后,张二又提出了反诉,要求张大补足目前房屋价差47万元,否则将解除合同。承办法官认为,该房屋的买卖协议过于简单,未明确约定双方具体权利义务,即未能确定双方的义务履行顺序。因为该房屋价格大涨,估价达39万元,情势发生了重大变更,但合同始终未履行,也未解除,法院贸然按照任一方的诉请判决,都会因显失公平,造成一方重大利益损失。故法院引导双方依法对价格作出调整,考虑到原告已支付的价款、居住情况、亲情因素,及房屋目前估价,法院组织双方调解,并达成协议:张大向张二继续支付20万元,张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