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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行贿国家干部 一单位及其负责人双双获罪
  发布时间:2015-04-08 09:27:25 打印 字号: | |
 
  2012年至2013年,王某代表连云港市华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宝地益联地质勘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承接了镇江市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示范工程项目。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王某先后三次向镇江市国土资源局原副局长袁华荣(已另案判决)贿送财物共计人民币31万元。
  2014年12月25日,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单位行贿罪,起诉王某和连云港市华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我院审理后认为,连云港市华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在承接业务、工程款结算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分三次向国家工作人员贿送财物共计3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
    同时,王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以单位行贿罪予以惩处。综合考量王某犯罪性质、情节等情况后,依法可适用缓刑。
 
责任编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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