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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日报 》 2015年03月18日 19 版刊登我院立案登记制司改文章
  发布时间:2015-03-19 09:22:53 打印 字号: | |
 
《 人民日报 》 2015年03月18日 19 版刊登我院立案登记制司改文章
原标题:
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立案变审查为登记
作者 余宽平 徐吉梅
 
    “真没想到,这么快就立案了。原先,我一直担心找不到被告,也没有他的身份信息,没办法打官司。”近日,在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大厅,当事人小王开心地说。法官蒋平介绍,这是去年11月法院落实司法改革的要求,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的一个缩影。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司法改革方案,其中一个突出亮点是: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蒋平告诉笔者,按照原来的立案审查制,一部分案件会以不符合立案“要求”而被法院拒之门外,使当事人对法院的司法救济丧失信心,转而去寻求别的救济途径,导致上访事件频发。当日,小王因与业务单位的货物买卖纠纷,上午持起诉状来法院起诉,接待法官没有像以往一样对当事人提供的起诉材料是否符合法定事项进行审查,而是即时向其出具诉讼材料收据,直接进行立案登记。目前,小王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案件已审结。
    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降低了当事人的诉求门槛,保障了当事人的基本诉权。蒋平介绍,鉴于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审查程序规定,只有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等四个条件,法院才会立案,但凡有一项不符,法院就可拒收诉状。但由于当事人在很多情况下并不能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条件,法院就会以不符合条件拒绝一部分诉状,致使法院有案不立、有诉不理的流言不胫而走。
    立案登记制的建立,意味着不管诉讼标的多小,不管当事人的纠纷复杂还是简单,只要愿意通过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到了法院就能依法立案。实行立案登记制度,扩大了法院的受案范围,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减少上访、信访事件的发生,缓解相关部门的压力。“立案登记制”降低了诉讼门槛,会否增加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访?院长高国华告诉笔者,只要采取有效措施,完全可以抑制不良诉讼行为的发生。“一方面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对已发现的虚假诉讼,予以公开曝光,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另一方面,立案登记制并非完全将立案庭变为‘收发室’,对缠诉、滥诉或者有其他不良企图的起诉,并非无限制地敞开大门。”
 
 
 
责任编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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