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上午,我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立案登记制改革试点进展情况。法制日报、江苏法制报、现代快报、扬子晚报等国家、省、市、区级9家媒体应邀参加。我院分管立案的副院长李平波担当新闻发言人,与立案庭副庭长蒋平一道介绍了此次改革的意义、具体举措以及实行的效果。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司法改革方案,其中一个突出亮点是: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再一次明确了立案登记制,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我院的具体举措是对所有的起诉全部予以登记,对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确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向起诉人出具注明收到起诉材料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并在裁定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