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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八级?我院一案件申请国家级鉴定
  发布时间:2014-12-17 09:00:19 打印 字号: | |

 

    近日,在我院受理的一起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关于受害人伤残等级,两家鉴定机构先后给出人损四级、人损八级伤残两个相差甚远的结论。四级,八级,究竟该依据哪个鉴定结论作出裁判?

    2012年10月,原告李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害,2013年11月诉至我院。由于受害人涉及颅脑损伤、伤残等级及“三期”鉴定。2013年8月,由李某单方委托镇江市第四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2014年7月法院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两鉴定结论,一个构成人体损伤四级伤残,一个构成人体损伤八级伤残。

    “伤残鉴定等级结论相差甚大,这意味着赔偿金额大不相同。”承办法官介绍说。为此,法院传唤两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证。鉴定人员均认为,依据被鉴定人当时的身体情况,自己所出具的鉴定结论是符合当时被鉴定人的实际伤情。同时,鉴定人员也指出,前后两个鉴定时间几乎相差一年,不能排除被鉴定人在该时间段的实际恢复较好。关于鉴定时机问题,根据鉴定的相关职业规范,被鉴定人伤情稳定或者治疗终结即可。所以两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均表示己方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书是合理的,但不能排除对方鉴定意见的合理性。

    鉴定结论不能确定,案件无法继续审理。2014年8月,李某表示,虽然自己单方委托鉴定程序上可能受到质疑,但愿意申请继续鉴定,并申请将该案的鉴定提交国家级鉴定机构。

    经我院摇号随机选择鉴定机构,该案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我院立案庭庭长蒋平督办案件的实际鉴定进展。

责任编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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