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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冒用身份证进厂 发生工伤企业担全责
  发布时间:2014-12-12 09:10:51 打印 字号: | |

 

    童工冒用他人的身份证,导致用人单位误判其身份和年龄,发生工伤事故,责任如何承担?日前,我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童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马某出生于1997年。2012年8月22日,15岁的马某冒用22岁的王某的身份信息,经招聘进入镇江某电子企业(以下简称电子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双方未签订过劳动合同。

    2012年11月1日,马某被安排上晚班,当晚11点多,马某在操作的机器上开模拿产品的过程中,机器模具突然合起,将其右手挤毁。随后被送往江苏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25天。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马某为工伤,镇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损伤已构成五级伤残。马某就工伤赔偿问题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新区仲裁委在法定时效五日内未作出受理决定,原告提起诉讼,要求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赔偿。

    审理中,电子公司对马某的年龄提出异议,要求以马某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为准。辩称用人单位不知道马某是童工,无过错,马某受伤自己应该承担相应责任。此外,即使用人单位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也应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进行一次性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向童工给予一次性赔偿。对于马某的年龄,电子公司已明确表示以马某有效身份证为准,经核实马某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确认马某出生日期为1997年6月11日,电子公司使用不满16周岁的马某从事工作,造成马某五级伤残,应给予马某一次性赔偿。因电子公司系非法用工,该用工应当终止履行。

    电子公司辩称马某冒用她人姓名进厂,应该承担相应责任。法院认为,马某是否属于童工与此次工伤事故的实际发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不影响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此外,因《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伤残,应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该规定体现的是就高原则,按照数额较高的标准计算赔偿额。最终,法院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计算,电子公司一次性赔偿马某各项损失52万余元。

责任编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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