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作中受伤后职工身份也不被承认,怎么办?这起看似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因我院法官卢焰不辞辛苦调查取证,伤者合法权益最终得到维护。
2011年8月起,王某在镇江某工具公司从事五金操作工作,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10月,王某在该公司上班时右手中指被自动启电机绞伤。为此,王某住院治疗花费大量费用,给家庭带来很大负担。但申请工伤赔偿时,该工具公司拒不承认他是公司的职工。王某如想获得赔偿,就需要进行工伤认定,而认定工伤的前提是他为公司的职工。镇江某工具公司不仅没有为王某购买社会保险,更不认可他是其职工。为此王某诉至本院,要求确认其与被告镇江某工具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卢焰在审理中发现,原告王某虽然提供了工资卡银行打款记录,但是都是现金形式每月汇入其银行账号,没有直接证据材料认定是被告发放的。为此,卢焰和其助理前后三次到镇江农村商业银行石桥支行调取具体是谁给原告开户,并按时汇入钱款等信息,终于在调取的资料中查找到被告单位的会计签字的证据材料。在连续几次走访调查被告公司和原告受伤时入住的医院后,法官查明原告曾经由被告处的另外两名职工送往医院治疗,但被告辩称不存在委托职工将原告送往医院治疗的情况。在几番努力下,依据原告提交的工作证、住院治疗单据以及法官依职权调取的银行开户原始信息、住院治疗协约等相互印证的证据材料,法院最终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最终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案启迪我们,劳动者在工作单位工作时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因为工作单位原因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应注重收集工作单位发放的工作牌、工装、工资收条等,必要时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以此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