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还不了钱,可以找担保人还”,民间借贷中,债主们大多这样想。有些债权人以为债务人打了借条,保证人也在借条上保证人处签了字,债权就有了保障。由于欠缺法律知识,加上怠于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致使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届满后,债权人无法向保证人主张相应责任。
近日,我院受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原告刘某曾在2012年5月6日借给被告张某7万元人民币,约定借期一年,刘某的好友即被告仲某是该债务的保证人,但没有约定保证责任的形式,也没有约定保证期间。
2013年借款到期后,刘某找被告张某要债,张某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诿。因为碍于情面,刘某一直未向被告仲某主张保证责任,直到2014年2月,张某因欠下大量债务跑路而下落不明,刘某这才向仲某索要债务,但仲某拒绝偿还。刘某无奈诉至法院。
审理法官杨广认为,案件中原告和被告仲某没有约定保证责任的形式,即为连带责任保证。在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形下,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该案中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2013年5月6日,保证期间应是2013年5月7日至2013年11月6日,超过该期间的保证责任消灭。而原告刘某直到2014年2月才向被告仲某主张保证责任,已经没有法律依据。故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仲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