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上午,鲍某来到我院丁卯法庭,将一面绣着“维护正义,执法为民”的锦旗送到法官曾晓青手中,激动地说,“我是安徽芜湖人,在花鸟市场的一家盆艺店做送货员,在镇江举目无亲,没想到能打赢这场官司,十分感谢您秉公办案。”
这是一起赔偿金额3632.4元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件。2012年7月16日下午,张某某驾驶小型轿车碰撞到鲍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车上乘坐人刘某)。事故造成两车损坏,鲍某及刘某不同程度受伤。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鲍某、刘某不负事故责任。经诊断,鲍某因本次事故造成右面部软组织受伤,左右肘关节及右臀部软组织挫伤。鲍某向张某某和保险公司主张赔偿款未果,诉至我院。
接到案件,曾晓青说,“鲍某不识字,在镇江也没亲人,法官有责任维护他的合法权益。”在了解到张某某一直不见踪影,保险公司也以案件事实不清为由不予赔偿后。曾晓青认真细致地审查每个证据,并向交警部门和相关人员调查案件情况。
今年五月,法院对张某某缺席审判,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负责赔偿鲍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632.4元。保险公司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这起金额不大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终于得到了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