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没想到,一张诉状就给我立案了!原先,我一直找不到被告,也不能得到他的身份信息,我还真担心没办法打官司。”昨日,在镇江我院立案大厅,当事人小王喜滋滋地说。
这是镇江我院积极响应司法改革,变以往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以实实在在的行动为民司法新的举措。以前的立案审查制规定四个硬性条件:只有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具备以上条件,法院才会立案,缺一不可。由于普通公民在很多情况下并不能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条件,法院从办案压力、纠纷解决、机制运转等方面综合考量后,会以不符合条件拒绝一部分诉状,这就致使法院有案不立、有诉不理的流言不胫而走,司法公信力和法院、法官的形象难以树立。
现在,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只要群众有诉求,法院就应该受理,并不必然要求同时满足立案审查制全部四个条件。这一全新的受案制度的实行,将使法院真正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