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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日报》:骗钱竟是为了还钱?
  发布时间:2014-10-25 10:04:10 打印 字号: | |
 
骗钱竟是为了还钱?
【案情回放】
   许某欠翁某五六万元钱,没钱还款。正好翁某有朋友想做工程,翁某向许某讲,如果能找些工程项目转包给朋友王某,就可以先收些定金,以便还款,许某同意了。2012年10月,许某将王某带到镇江新区某工地上,谎称该工程是自己承包,可以将其中部分工程转包给王某,要向王某先收取5万元定金。王某深信不疑,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将上述工程的劳务部分转包给王某,王某先给了3万元定金。许某将收取的定金3万元,用于偿还所欠翁某债务。后王某多次联系催问转包事宜,许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未转包工程项目给王某,也未退还定金。2014年6月13日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许某犯合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后法院一审判决许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官释法】
      法官刘芳芳指出,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有一工程项目可转包他人,以签订、履行合同的形式,骗取被害人王某现金3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许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许某妻子代为退出违法所得3万元,并赔偿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8千元,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综合考量被告人许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落实帮教、监管措施等情况,认为对被告人许某可适用缓刑。
【大家说法】
  律师陈先生:被告人许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涉案金额3万元,属数额较大的,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及坦白、退赃等量刑情节,可以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法院的判决有据可依,应该是正确的。
  市民杨先生:王某的遭遇令人同情,许某的做法实在可恨。现在社会都在讲诚信,对于作假骗人的行为,就应该用法律来制裁,让他们知道不讲诚信的后果,不能因为这些人的行为,把社会风气带坏了。可是当初王某怎么仅凭许某一面之词就签了协议,这也太掉以轻心了吧。
市民张先生:欠债就应该还钱,这是亘古不变的道理。可是不能为了还钱不择手段,还欺骗熟人的朋友,以后谁还会彼此伸出援手吗?
 
    来源:镇江日报2014年10月24日第14版
责任编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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