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京江晚报》:为图方便高空抛物致人损害高价赔偿
  发布时间:2014-09-27 08:48:59 打印 字号: | |

    图省事将装潢垃圾从6楼窗户扔出,不料砸中楼下经过的居民。近日,镇江开发区法院一审审结了该案,扔垃圾人被判赔偿受害人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63510元。
    今年6月6日,被告孙某某独自一人来到儿子正在装修的房子,为了让儿子在10月1日结婚时能住进新房,  孙某某自房子装潢开始,天天到现场督促工人施工。因房子装修已接近尾声,装修垃圾堆积了整个地面,而已经年迈的孙某某也无力将瓷砖、残木等较重杂物从6楼搬到楼下。考虑到小区是新建的,居住人口不是很多,孙某某便萌生了将建筑垃圾直接扔到楼下的想法。在窗外看楼下无人后,怀着侥幸心理的孙某某就“埋头”从6楼扔倒垃圾,在扔了几块瓷砖之后,突然听到楼下一阵惨叫,孙某某立即停止并跑到窗口观察,这时发现楼下一位老人捂着头躺在地上,鲜血直流。原来老人张某居住在孙某某儿子单元楼的一楼,被砸时她正在楼下收取晾晒的衣服。
    随后,张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因伤情严重,张某住院两个多月。经司法鉴定,张某伤情构成人身损害10级伤残,护理期限为3个月,营养期限为3个月。孙某垫付了医疗费3万多元。事后,双方多次为赔偿事宜协商但未成,张某将孙某及孙某某共同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计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万多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本案中,被告孙某某在未采取安全措施和安全提示的前提下,危险抛掷杂物,导致原告受伤,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近几年来,高楼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案件时有发生,这些案件根据侵权主体是否明确又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抛物的侵权人明确,比如本案中的孙某某;还有一种是侵权人不明确,比如重庆发生的“烟灰缸案”。
    对于第一种高空抛物案,因为诉讼主体明确,就属于一般的侵权案件,按照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进行审理判决,相关法律实践和理论都比较成熟,无多大争议,但对于后一种高空抛物案件,则相对比较复杂,实践中,一般按照共同危险责任将事故地点邻近高楼的所有业主全部列为被告,但各地司法判决的结果却不相一致,有支持也有驳回的。
    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所以从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难以确定侵权人的高空抛物案件,一般将高楼的所有业主都列为被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除有证据证明自己非侵权人的,都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这一条条文亦被理论界和实务界所诟病,因为它缺少法律理论基础支撑,所以在立法行文上,是“补偿”而不是“赔偿”。所以高空抛物案件至今也是法律上的理论空白,在司法救济上也显得力不从心。因此,高空抛物案件作为目前尚无明确法律基础的特殊侵权类型, 短期只能依靠法官根据公平原则对于现行法律规定中的举证负担规则以及责任承担方式进行创制性补充, 长期则宜借鉴香港等地区的做法,通过提高公民道德素质,完善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加以解决。
    来源:2014年9月25日《京江晚报》B4版
责任编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