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殷某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商铺租赁协议,约定由殷某租赁一商铺从事商品销售。近来,殷某因未按约缴纳2013年的房租及物管费用,物业公司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令解除租赁协议,殷某支付2013年1月至8月的租金及实际使用费用等。殷某却坚持认为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拒绝履行判决。
得知这一消息后,承办法官与物业公司负责人来到殷某家中,了解其生活状况、对其讲事实、摆道理。承办法官和殷某交谈后,也表示理解殷某家的难处,便耐心做起了双方的思想工作,终于让双方达成共识。物业公司同意免除了后期部分使用费,殷某也随即撤出店内库存物品,至此该案件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