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汉兰达”越野车,停在镇江新区一小区内,被人报复点火焚毁,汽车损失高达23万元,后且犯罪人赔偿了5元。事后,车主向所在承保的保险公司索赔车辆损失28万元。但承保的保险公司认为,理赔前提是车辆必须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被他人故意损毁情况下,车主不能向保险公司理赔。不得以,今年4月车主周大勇向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保保险公司赔偿。
近日,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审理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保险公司辩称“车辆的使用不包括车辆的停止状态”,但法院审理认为,“车辆的使用不仅包括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还应包括一般的停止状态”。据此,法院认为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即应当赔偿,故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车主23万余元。
投保28万元的“汉兰达”停小区内被人焚烧
2011年11月29日,镇江新区男子周大勇购买了一辆丰田“汉兰达”越野车,并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28万元,保险期限自2011年11月30日至2012年11月29日止。
2012年11月,当地男子阿华因听人说周大勇说自己坏话,遂起意报复,想将周大勇的的越野车烧毁掉。于是,他便将这想法告知了大虎、大蔡、阿苗等人。同年11月25日凌晨,阿华纠约了大虎、大菜至周大勇所住的小区,与携带汽油瓶、扳手等作案工具并已先前抵达小区的阿苗会合,几人砸坏周大勇停放在该小区的汉兰达越野车车窗玻璃,由阿华点燃汽油瓶扔至汽车尾部将车辆点燃直至烧毁。随后四人匆匆逃离现场。
案发后,经有关部门对周大勇受损车辆进行价格鉴定,认定周大勇的汉兰达汽车损失为23万余元。
阿华等四人归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均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刑罚,其中易犯罪人还赔偿了他5万元。
此后,周大勇一直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28万元,在多次协商无果后,起诉至法院。
“停止状态的车辆受损能否索赔”成焦点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车辆损失险的理赔前提是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合同中也约定,车辆须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才进行理赔。但本案中的车辆遭受损害时,处于停止状态,且该事故属于人为纵火,并非火灾;并且,法院也对四侵权人的犯罪性质定性为故意损害财务而非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故本案的车损并不属于承保保险公司理的赔范围。
昨天,本案主审法官何苹还告诉记者,保险公司认为,“车辆损失险”的理赔前提是车辆“必须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故此,本案的关键问题,就在于车辆被他人故意焚烧损坏,周大勇是否能向保险公司理赔——这是本案的焦点所在。
车辆使用包括“停止”法院判赔23万
何苹法官解释,“车辆损失险”是指车主向保险公司投保的预防车辆可能造成损失的保险,其保险责任范围包括火灾、雷击等意外事故。本案中,保险公司提供的非营业用汽车损失,在保险条款第四条载明:“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自燃……”。该保险条款的附则对火灾进行了解释:“指被保险机动车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即有光、有火焰的剧烈的氧化反应)所造成的灾害”。
何苹说,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中火灾的解释,周大勇车辆受损是因机动车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燃烧,属于火灾范围;而保险公司认为车辆的使用不包括“车辆的停止状态”,只是缩小了使用的词义范围。法院认为,车辆的使用,不仅包括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还应包括一般的停止状态。
综上所述,法院判定保险公司应对周大勇的车辆损失承担理赔责任,并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23.21万余元。
主审法官何苹昨天告诉记者,夏季是车辆自燃的高发季节,车主的维权路多一波三折。而此案的审结,则为广大车主,在车辆出现异常状况下的维权,提供了一种很好的“借鉴”。(文中涉案人员为化名)
来源:2014年8月8日《扬子晚报》C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