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在24小时内对一被告远在百公里外南通的财产进行保全,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院干警高效率的执法工作获得了群众的称赞。
6月16日上午,一合同案件原告镇江某板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向我院反映,被告南通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正在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请求法院立即对该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承办法官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保全及诉讼请求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原告的债权难以兑现,及时作出了保全裁定。当日中午便冒着大雨,火速赶赴南通如皋,冻结被告南通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5万元,并赶到被告所在地,送达了有关法律文书,查封了其尚未转移的产品、设备并登记存档。